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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2015)恢488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蔚**、陈**与被执行人杨**、杨*。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03年3月20日作出(2003)扶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赔偿原告蔚**医疗费1029元、护理费206.91元、误工费206.91元、伙食补助费55元、车费5元,共计1502.82元的70%即1051.97元,原告自己负担450.85元,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二、被告杨*赔偿原告陈**医疗费555元、误工费150.48元、护理费150.48元、伙食补助费40元,共计895.96元的70%即627.17元。原告负担268.79元,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四、原告蔚**赔偿被告杨*医疗费197元、护理费37.62元、伙食补助费48.92元。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反诉费50,有二原告负担70元,被告负担8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5年5月30日立案执行,2015年5月29日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标的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3)扶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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