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2015)扶执772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松原**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7)松民一终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上诉人**限公司给付被上诉人许**人民币40000元,该款于2008年1月30日给付。二、上诉人扶余县**民委员会给付被上诉人许**人民币35000元,该款于2008年3月1日给付。三、原审被告霍**给付被上诉人许**人民币10000元,因霍**已先行给付许**3000元,剩余7000元于2008年3月1日给付。四、马**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一审诉讼费由扶余**限公司负担1500元,扶余县**民委员会负担3220元;二审诉讼费由扶余**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68165元扣划并给付申请执行人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松原**民法院(2007)松民一终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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