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邢**与被执行人高**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宁*初字第3672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养鸡大棚损失款36852元。案件受理费462.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宁*初字第367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