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刘占有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占有所有的肇事车辆即吉J2C602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刘占有所有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张**,坐落于宁江区,建筑面积43.88平方米住宅一座,予以查封。
对上述财物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买卖、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查封。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