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青龙、杨**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青龙、杨**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宁*初字第2891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青龙赔偿申请执行人李**24099.52元;被执行人杨**承担连带18744.9元,案件受理费500元、保全费300元由青龙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全部履行了判决;被执行人青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宁*初字第289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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