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和(2015)执恢537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龙*和被执行人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5日作出(2002)扶民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赔偿原告龙*和医疗费1988元、误工费377.28元、护理费377.28元、伙食补助费80元,合计人民币2822.56元的80%,即2258.05元。原告自己负担564.51元,上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170元,原告负担34元,被告负担136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执行标的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2)扶民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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