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01年8月9日作出(2001)扶法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清理积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依职权对该案恢复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市人民法院(2001)扶法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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