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1998年8月14日作出(1998)扶法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清理积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依职权对该案恢复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1999)扶法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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