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甲与被执行人张*、梁*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甲与被执行人张*、梁*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的(2006)长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梁*甲在长岭县中医院医疗费9095.16元、误工费9759元、护理费1194.1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85元伤残赔偿金65540.3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6000元,就医交通费200元鉴定费64元合计人民币112137.83元,由被告张*赔偿60%即67282.69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二、被告梁*某补偿原告梁*甲经济损失112137.83元的10%即11213.78元。已付5360元,再付5853.78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二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交纳申请执行费1042元。本院于2009年1月5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现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6)长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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