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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于某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1998年4月14日作出(1997)长法岭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赔偿原告摩托车修理费三百八十五元,该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工资和生活补助费总计二万零六百八十二元七角七分的70%,即一万四千四百七十七元九角四分,该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其余款由原告自负。诉讼费五佰元,原告承担一百五十元,被告承担叁佰伍**。

裁判结果

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199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回款,故该案件执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1997)长法岭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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