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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哈尔滨**铁路分局、哈尔滨市**公安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抗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谢**与被申诉人哈尔滨**铁路分局、哈尔滨市**公安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哈尔**中级法院于2004年3月17日作出(2003)哈铁中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谢**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8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2300000005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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