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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王**与国网黑龙**尔滨供电公司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王**因与被申请人国网黑龙江省**滨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哈供电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民法院(2014)哈*一民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哈**公司未提供政府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据证明吴**、王**的承包地是依法划定的保护区,故原审认定吴**、王**在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内建温室,违反《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缺乏证据证明。2.哈**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220千伏热西线”有合法审批手续,故原审认定高压线路在建温室之前已存在,保护区就是依法划定的缺乏证据证明。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吴**、王**在自家承包地上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原审时吴**、王**向法院书面申请对温室种植与露天种植的经济收入差用以确定实际损失数额,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鉴定申请,主观认定从事露天种植没有损失缺乏证据证明。4.认定哈**公司线路走廊保护区占用吴**、王**的承包地不侵权缺乏证据证明。5.哈**公司是否构成侵权都不影响承担赔偿义务,因为哈**公司架设的高压线与吴**、王**的温室之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哈**公司的隐患通知书为证,故哈**公司应承担给吴**、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应适用《物权法》第37条特别规定,一、二审法院均规避《物权法》第37条特别规定,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适用《电力法》第五十三条做为判决依据错误。3.原审适用《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13条证明哈**公司线路走廊占地侵权无过错适用法律错误。4.二审法院认为吴**、王**事过多年后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5.二审法院适用《物权法》第117条,认定线路走廊不占有、使用土地,设定保护区不符合用益物权特征错误。6.原审依据《物权法》第7条规定认为吴**、王**建温室损害公共利益,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审理中存在程序错误。1.一审吴**、王**书面申请法院调取东**大学和黑**农科院关于”2011年全省露地种植的葡萄树均被冻死,棚室内种植的葡萄树均未被冻死”的证据,法院未支持。2.原审违反《法官行为规范》第51条规定,对吴**、王**辩论意见未采纳亦无审理意见,故意剥夺其辩论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九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2年10月,吴**、王**在其承包地上搭建铁架、拉铁线种植葡萄,同年10月23日,哈**公司向其送达《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隐患通知书》,告知其二人擅自在220KW阿东线110#-111#防护区内拉铁丝种植葡萄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其二人拆除铁丝,清除杂物,恢复防护区原貌;如发生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后果由你个人负责。之后,吴**、王**仍继续种植葡萄。2004年,吴**、王**二人经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政府和哈尔滨市香坊区农林水务局审批,在其曾被下达隐患通知书的承包田内建温室两个,作业间各一个,每个温室面积为1200平方米,修建了温室的围墙和铁架。2005年7月27日,哈**公司因吴**、王**二人在高压线路下方建温室再次向其下达了一份《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隐患通知书》,告知其二人拆除擅自在220KW阿东线110-111#导线下方建的暖窖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建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哈**公司是依据该法律规定向其二人下达的隐患通知书,故其行为并无过错,也未侵害吴**、王**二人的权益。另外,吴**、王**种植的葡萄树死亡的原因是因其二人未给葡萄架加盖塑料薄膜,导致葡萄树被冻死。本案中,哈**公司仅告知吴**、王**二人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铁架、铁丝及暖窖子,并没有禁止其二人给葡萄加盖塑料薄膜,故其二人种植的葡萄树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供电公司下达隐患通知书的行为无因果关系,故吴**、王**二人要求哈**公司赔偿其二人因葡萄树死亡给其二人造成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的问题。经审查,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哈供电公司架设涉案争议的供电线路对吴**、王**的承包土地不构成妨碍、不构成侵权,并无不当之处。

关于原审是否存在程序错误的问题。吴**、王**主张一审时向法院书面申请法院调取东**大学和黑龙**科学院关于2011年全省露地种植的葡萄树均被冻死而棚室内种植的葡萄树均未被冻死的证据法院未予调取的问题。因吴**、王**申请法院调取的上述证据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情形,故其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吴**、王**主张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削夺其辩论权问题。因吴**、王**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存在剥夺其辩论权的事实,故其该项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吴**、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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