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哈尔滨**有限公司、东北亚能**发展有限公司、东北亚能**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东北亚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贵新街170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关永维,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贵新街170号706室。

法定代表人关永维,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理有限公司、东北亚能**发展有限公司、东北亚能**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哈尔**民法院(2015)哈*一民终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三被执行人各给付赔偿款33988.6元、被执行人**理有限公司给付案件受理费1936.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哈尔**民法院(2015)哈*一民终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亮

审++判++员++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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