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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31日晚22时40分许,原告驾驶的出租车在南岗区通达街与汉广街交口的马路边正在卸客,一位女士已到我右侧车旁,准备上车,这时被告由远处跑来,挥拳砸司机一侧的车门玻璃,然后迅速抢在女士之前上了出租车的副驾驶座位上,这时原告问被告:为什么砸我玻璃,被告说:我打车咋的,原告说:哪有这么打车的,那位女士先叫的车,你下车吧。这时那位女士怒视他一会,无耐地走了,被告的妻子也上了出租车的后排座上,请求说:师傅,你别跟他一样,他喝多了,我们在外面站半个小时了,打不到车,照顾、照顾我们吧,原告看先打车的女士已走了,就同意送他们了,问明地点刚起车,被告突然破口大骂道:我他妈的还不坐你车了,你他妈快给我滚下来,并快速从副驾驶位置跑过来,打开司机一侧车门,对原告就是两拳,原告急忙用左手去挡,马上感到左手无名指一阵疼痛,随后下车,头部及肩部又遭两拳,处于被迫无耐,原告开始用右手还手,并将他拦倒在地,拿出手机准备报警,被告妻子请求不要报警,愿意出钱给原告治疗手伤,这时被告逃跑,旁边一位看热闹的人也很气愤,愿意为原告作证,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选择报警,当时在南岗**出所,原告和被告的妻子及证人分某某,原告也将在公安医院做的验伤结果交给了派出所,民警说:先治病,治好后看能否调解,如不能调解就抓被告,第二天1月1日上午原告在骨伤科医院办理入院手续,3号做手术将手部肌腱接上,术后一个月后在医院拆下固定左手的石膏,整个左手关节肌腱委缩、僵硬,必须配合康复治疗,最快也要治疗到三月末,在治疗期间,正是一年中出租车运营的旺季,由于无法正常营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要求赔偿误工费,从被告伤害到治疗每天忍受手部疼痛,夜晚无法入睡,给精神造成伤害,生活带来极大不便,现在每天还要去医院康复治疗,这期间,被告一直没露面,没有积极的解决问题的态度,在后期的调解中被告态度蛮横,声称我没钱,最多能出15000元,我认蹲拘留,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依据鉴定结论,其中医疗费12319.60元、误工费400元/天180天、护理费500元(16天,按国家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交通费300元、营养费;二、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由于原告所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超过被告的赔偿能力,所以原告才起诉的。同意赔偿原告合理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一、2015年3月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将原告打伤,被告被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被告对证据一无异议。

证据二、公安医院门诊医疗手册、伤情诊断书、门诊票据四张及检查报告单。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后,到公安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原告伤情为:左手环指末节屈肌腱损伤。

被告对证据二无异议。

证据三、哈尔**科医院住院病历一份。证明原告因伤在该院住院治疗16天及伤情情况。

被告对证据三无异议。

证据四、哈尔滨**第一医院诊断书及二一一医院康复治疗票据。证明原告因伤康复治疗支出医疗费2213.40元。

被告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就医应在一家做康复治疗,不应在二家做康复治疗。

证据五、哈尔**车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原告与出租车公司的协议各一份。证明原告系出租车驾驶员及每天的收入情况。

被告对证据五无异议。

证据六、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的医疗终结期六个月,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

被告对证据六无异议。

被告无证据出示。

评析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的举证,本案经开庭审理质证并分析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

2014年12月31日晚22时40分许,原告驾驶出租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交口时,被告酒后打车与原告发生撕打,将原告打伤。被告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处罚,被行政拘留7天,并处罚款500元。原告经哈尔**医院伤情诊断为左*指屈指深肌腱断裂。原告于2015年1月1日入住哈尔**科医院治疗,至2015年1月17日出院,共住院16天。治疗期间所花医疗费12656元。审理中,原告申请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护理时间及人员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了哈尔**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左*指远端指间关节指深肌腱断裂重建术后未达伤残程度;伤后陆个月行医疗终结;支持住院期间壹人护理。

另查明,原告所驾驶的黑ATH633号出租车挂靠哈尔滨**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酒后因乘车与原告发生纠纷,将原告打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对纠纷的产生应负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可参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业标准49320元12个月21.75天16天u003d3023.45元。原告主张误工费,因原告为出租车驾驶员,其误工费应为停运的损失,根据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出租车营业收入征费基数的复函》的标准即304元/天。原告受伤后雇佣案外人辛**驾驶三个月,每天向原告交纳150元,此费用应视为原告的收入,三个月原告收入13500元。根据出租车营业收入征费标准304元/天,三个月原告减少收入为13860元,依据鉴定意见书原告伤后六个月可行医疗终结,原告另三个月误工损失为304元/天90天即27360元,六个月误工损失共计4122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因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六)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赔偿原告田*医疗费12656元;

二、被告赵**赔偿原告田*误工费41220元;

三、被告赵**赔偿原告田*护理费3023.45元;

四、被告赵**赔偿原告田*伙食补助费1600元;

五、被告赵**赔偿原告田*交通费48元;

六、被告赵**赔偿原告田*复印费27元;

七、被告赵**赔偿原告田*鉴定费2100元;

八、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28元,由原告承担+11+元,被告承担1517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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