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朱**赔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9441元,承担执行费342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