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51号柳**与年永臣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3680.78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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