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上海**总厂与原审被上诉人方正县隆**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鑫**责任公司、吉林市物华商城旭成机电产品经销部购销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哈尔**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哈民四商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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