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总厂与方正县隆**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鑫**责任公司、吉林市物华商城旭成机电产品经销部购销合同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上海**总厂与原审被上诉人方正县隆**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鑫**责任公司、吉林市物华商城旭成机电产品经销部购销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哈尔**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哈民四商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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