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吴**等与苏州市**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吴**、徐*、江**与苏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无锡**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滨太民初字第02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确认,中**司同意赔偿江**、吴**、徐*、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25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江**、吴**、徐*、江**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江**、吴**、徐*、江**以双方自行解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江**、吴**、徐*、江**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滨太民初字第0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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