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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豪**限公司与黄**、张**等业主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豪**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公司”)因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豪**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以与对方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豪**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元,由上诉人上海豪**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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