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侍爱红与被告宋*、宜兴市公安局鲸塘派出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侍爱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侍爱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侍爱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侍爱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