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无**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王**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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