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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江苏国**限公司、江苏国**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江苏国**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建设公司)、江苏国**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国丰**锡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0日无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惠山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一份,载明:2012年9月18日14时45分许,案外人饶**驾驶赣K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前洲**家园6期A块工地上行驶时,未注意前方情况导致该车撞到行人蒋*,造成蒋*(居民身份证号码)在该事故中受伤。

另查明,本案原告到庭书写自己姓名为“蒋某某”,年龄为68岁,提供的二代身份证上载明的姓名为“蒋某某”,1946年9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到庭陈述自己的姓名、年龄与其提供的二代身份证上的身份信息均不一致,且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的当事人信息也存在根本差异,在其补充提供身份信息变更情况之前,无法认定原告蒋某某系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退还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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