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浙江盛安**苏分公司、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刘*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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