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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江苏今**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江苏今**限公司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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