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瞿*与张家港**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瞿*与被告张**佳五金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瞿*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瞿*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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