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瞿*与被告张**佳五金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瞿*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瞿*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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