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时**(反诉被告)诉被告谢**(反诉原告)人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时**(反诉被告)、被告谢**(反诉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时**(反诉被告)、被告谢**(反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时**(反诉被告)、被告谢**(反诉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双方各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