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邳铁民初字第0908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书主文载明:“一、被告范**赔偿原告刘**各项损失4000元,于2015年10月13日前付清,如有违约,被告范**另加付原告违约金1000元。二、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三、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2015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刘**以被执行人范**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银行存款50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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