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郭**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邳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人民币7966.18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874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

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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