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马*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周**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金**与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学习、徐州天**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马**、徐州天**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2)
周**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顾*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孙**与郭**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杜**与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刘海会与刘*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