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2003)邳民一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杜**偿还原告杜**99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恢字第288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
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