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海会与刘*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刘*会与被执行人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邳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刘*赔偿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213.08元,赔偿刘*会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3476.6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因被执行人刘*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2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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