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冯**诉被告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冯**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周**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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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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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薛*、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衡**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