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衡**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衡敦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邳刑初字第04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衡敦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人民币482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因被执行人衡敦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075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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