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诉被告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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