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汤方楼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汤方楼与被执行人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邳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方楼人民币12126.9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本院认为

因被执行人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12126.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者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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