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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海诉被告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海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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