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海诉被告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海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周**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金**与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顾*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孙**与郭**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杜**与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刘海会与刘*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