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与李*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甲与被执行人李*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邳刑初字第3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李*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2211.58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因被执行人李*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7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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