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泰曲民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2015)泰曲民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曲民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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