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廖**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泰兴市**程有限公司与廖**、廖**、田**、廖**为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一案,靖**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泰靖民三字第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泰兴市**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靖**院申请执行,后靖**院委托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苏省分行、中国**省分行、江**行、南**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江苏**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该车目前不知下落,本案目前执行困难,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靖民三字第0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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