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毛**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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