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毛卫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毛**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