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丁**、中国农**限公司兴化支行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丁**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限公司兴化支行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民初字第2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姜**、丁**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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