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徐**为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徐**赔偿张**停工留薪期工资8383.33元、护理费4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358.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1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958元,合计93244.08元,扣除徐**已支付的4290元,余款88954.08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届期,徐**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张**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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