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徐**、凌**与被告戴古桂、许昌水**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要求预缴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告后仍未预缴,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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