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赵*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