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王**、徐**等与戴**、男、许昌水**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钱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葛*与中国太平洋**迁中心支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沃**、张**与钦**、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张**等与宿迁市宿**居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