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铭诉被告陈*人身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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