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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维科**镇江分公司与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维科**镇江分公司与被告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维科**镇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强大方,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镇江市“某某”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被告系该小区XX室业主。2014年7月27日下午13:15分镇江地区普降大雨,原告工作人员在进行例行巡查时,发现该小区XX单元电梯轿顶进水导致电梯无法使用。经查,系某某室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将露台通往室内的反水梁拆除,导致雨水直接浇灌至电梯轿厢顶。为了保证某某单元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电梯,原告主动与电梯维保单位联系,先行垫付电梯维修费用42066元将电梯修复。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电梯维修费用,被告以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电梯维修费用42066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拆除的部分并非反水梁,而是一般的水泥结构。被告家中二层贴电梯墙壁部分有一圆形孔洞,该孔洞是雨水灌入的主要原因,原告并不知晓该处有孔洞存在,故电梯轿厢顶进水并非被告的装修行为所致。原告在维修电梯时并未通知被告到场,对原告主张的损失真实性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本市某某四期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2年9月8日,被告王*与镇江**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本市某某四期某某室商品房。2014年4月28日,被告接收该房屋。2014年7月2日,被告开始装修,将房屋内二楼露台拆除,室内房间暴露,并在房屋跃层部分现浇楼板,钢筋植入时穿透被告家墙体与电梯井之间的预留孔洞。2014年7月27日,本市天气状况为中雨,雨水直接进入房屋二楼现浇部分并流入电梯井预留孔洞。当天中午,原告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电梯轿厢顶进水已无法正常使用。后原、被告就维修、赔偿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修电梯支出42066元。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协议》、电梯修理合同、发票、照片、天气查询记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已具有过错。被告拆除部分露台并现浇楼板致电梯井预留孔洞暴露,该行为是雨水流入电梯井造成电梯损坏的原因。原告已出具协议及发票证明因电梯进水产生的修理费用为42066元,被告虽有异议但并未举证证明。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维科**镇江分公司420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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