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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振军与纪兆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振军诉被告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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