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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与程**、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包**因与程**、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衢州**民法院(2010)浙衢民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浙检民行抗字第2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浙民抗字第6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包火军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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