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相兆阳诉被告中国人寿**泗阳支公司保险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相兆国于2015年1月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泗阳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相兆国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泗阳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相兆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