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嵇**与杨*、嵇**道路准能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嵇月朋与被执行人杨*、嵇**道路准能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扬**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作出的(2014)扬*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已支付了全部赔偿款22157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嵇**的债权32000元,余款因嵇**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扬**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作出的(2014)扬*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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